喀政字〔2017〕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喀喇沁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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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喇沁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点击率:1248次    共有0条评论
   喀政字〔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喀喇沁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日
  喀喇沁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精准脱贫工作安排部署,根据自治区《关于大力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十三五”期间,全旗完成339户,831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任务,其中2016年完成177户450人,2017年完成119户283人,2018年完成32户69人,2019年完成11户29人。同步搬迁28户,87人。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使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得到保障,后续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就业渠道大幅拓宽,收入水平明显提升,全部实现稳定脱贫。
  二、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对象是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理位置偏远,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非贫困人口(随迁户)的确定为截止2015年底在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本地户籍人口。
  三、因人因地选择安置方式
  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和城镇化进程,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集中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行政村内就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或交通条件好的行政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
  ——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旗县所在地、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安置区集中安置。
  ——乡村旅游区安置。依托当地生态旅游、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安置。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五保对象、残疾智障等需集中供养的特殊贫困人口,通过建设幸福院等专门住房集中供养安置。
  分散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自主搬迁(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公共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套相应耕地等办法进行安置。
  ——其它安置。主要为自主选择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对这部分安置人口,除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专门支持。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还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其它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旗内安置。
  四、主要建设任务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结合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配套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对迁出区进行土地整治和生态恢复。
  (一)住房建设
  1、建设要求。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指导性意见》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原则上2口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3口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3口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年老体弱及1口人家庭可入住互助幸福院,产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面积不超350平方米。在原地拆旧房建新房不属于易地搬迁。搬迁对象在原村拆旧房建新房,视同为易地搬迁。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坚决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对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和农户自筹能力,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2、建设标准。新建住房应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和风貌,房屋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牧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住建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集中安置区住房建设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散安置的以村为单位,也要结合我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建筑风格。同步搬迁不是硬性要求,搬迁群众不单独建设安置区。
  3、建设方式。移民建房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要统一施建标准,市场化运作,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吸收移民户代表全程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确保群众满意。工程实施可采取统建、自建、代建等方式进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建设成本。对单人户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重疾、特困等特殊贫困户搬迁对象,可实行集中联建幸福院安置。乡镇(街道)可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公租房建设,集中安置搬迁对象入住。
  4、补助标准。自治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6万元,其中建房资金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资金4万元。对非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所需建房资金,自治区本级补助标准为人均1万元。贫困户补助建房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民政部门幸福院建设资金可以统筹使用。对分散安置户的安置,可以采取差异化的补助政策,与“十个全覆盖”工程相结合,与城镇“去库存”相结合,与城镇商品房开发“配建制”相结合,与中心村“去闲置”相结合,补 “人头”不补“砖头”。
  5、补贴兑现。所有搬迁户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集中建房或自主建房的搬迁户,新房主体竣工验收兑现50%建房补贴,拆除旧房及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兑现50%建房补贴。投亲靠友的搬迁户凭据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或与亲属签订的《房产共有协议书》、拆除旧房及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后一次性兑现建房补贴。贫困户迁入新房必须保证本户使用,5年之内不得转让、出售、出租。分散安置搬迁户购房原则上在本旗内购买。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适当留有余地” 的原则配套建设安置区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迁出区生态恢复
  对迁出区搬迁群众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补充耕地资源。对陡坡耕地和其他不宜继续耕作的土地,要纳入相关规划,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和自然措施进行保护修复。
  五、资金筹措
  旗人民政府已成立喀喇沁旗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的投融资工作,具体承接通过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旗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旗人民政府确定的还贷来源还贷。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融资政策。加大中央、自治区、市三级财政涉农涉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旗级人民政府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二)土地政策。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需要。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用地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要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倾斜,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建设及生产用地需要。
  (三)产业政策。旗在安排土地整治、生态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工程和项目,以及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集中捆绑向易地扶贫迁出区倾斜。结合农牧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和扶贫政策,通过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移民新区、新村后续产业发展,由当地统筹安排,可在金融扶贫、乡村旅游、小额贷款、教育扶贫、互助资金等扶贫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查调度,亲自抓好落实,要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按照“六个精准”要求,确保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成立喀喇沁旗旗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扶贫办。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旗扶贫办牵头制定全旗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规划,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对各项目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围绕易地扶贫搬迁为贫困户发展后续产业;
  旗发改局负责争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指标,协同旗扶贫办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和监管;
  旗财政局负责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和资金拨付、监管工作;
  旗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助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与农业发展银行对接融资事宜,设计投融资主体运行和操作流程,并负责监督管理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旗住建局负责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集中安置点扶贫搬迁规划建设工作,统筹推进集中安置区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
  旗水利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解决搬迁户饮水问题;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道路建设;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及土地调规、土地复垦等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需求,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会同旗扶贫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搬迁工作;
  旗供电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供电工程;
  旗教育局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子女在迁入地就近入学并提供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医疗保险、卫生政策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搬迁集中安置区卫生室、卫生院项目;
  旗林业局负责建房所需林木采伐计划审批把关工作,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项目;
  旗公安局负责协调落实搬迁户籍相关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搬迁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旗新闻媒体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务于6月10日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同时完成征地、户型设计等前期工作。6月末确保完成“三通一平”,住房全面开工建设。7月份完成建设任务,9月份全部入住。9月末确保房屋主体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面配套。12月末确保完成搬迁户入住新房。同时确保完成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要紧密围绕搬迁群众脱贫目标,把扶持搬迁群众后续发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精准施策,与农业、林业、水利、能源、旅游、就业、扶贫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机制,拓宽搬迁群众稳定增收渠道,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搬迁安置与产业发展同步推进,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四)强化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积极推行“四制”管理。
  1、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要严格按照工程批复或计划任务要求建设,对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建设地点、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等重要内容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定期汇总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安排使用、建档立卡户脱贫情况等,并及时上报旗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3、项目档案制度。要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存档内容,按照项目运行流程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审批、资金申请拨付、工程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所必备和产生的资料内容。
  4、资金台账制度。切实加强各类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类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建立台账,实行“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建档立卡搬迁户补助资金使用账目要与同步搬迁户分离,严格做到投向明确、精准。
  (五)严格考核评估。制定出台易地扶贫搬迁监管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操作细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分年度、分阶段、逐级督查制度,形成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定期考核机制。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作用,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确保项目落地、资金安全、搬迁群众真正受益。建立考核结果奖励惩罚机制,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完成情况列为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扶贫开发考核目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问责的依据。及时查处截留挪用、违规使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做到廉洁搬迁。
  (六)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印制政策解读、发放到户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紧迫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营造良好氛围,努力争取广大搬迁群众和迁入地群众的支持、配合,引领搬迁群众转变观念,坚定搬迁决心,增强致富信心。尊重搬迁对象的主体地位,大力宣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发挥搬迁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搬迁群众尽快投入到生产和创业中去,建设新家园,创造新生活。
  喀喇沁旗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晓军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李春雷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广军    旗发改局局长
  张  鹏    旗财政局局长
  刘海兴    旗教育局局长
  赵靖川    旗人社局局长
  王  义    旗国土局局长
  邹吉成    旗住建局局长
  张志成    旗环保局局长
  张嘉君    旗交通局局长
  卢广明    旗水利局局长
  张新德    旗农牧业局局长
  魏国武    旗林业局局长
  李学军    旗卫计局局长
  张献忠    旗公安局副局长
  徐晓东    旗扶贫办主任
  周建军    旗畜牧中心主任
  王志强    旗供电公司经理
  马树江    美林镇镇长
  赵新民    王爷府镇镇长
  王英凯    小牛群镇镇长
  田久军    南台子乡乡长
  王文龙    十家满族乡乡长
  高  辉    乃林镇镇长
  比其格图  西桥镇镇长
  吕海东    河南街道主任
  王  现    河北街道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扶贫开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徐晓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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