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根据《喀喇沁旗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现将我旗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6年8月18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我旗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实际居住;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人均收入的70%;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
6、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我旗城镇户籍;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特殊情况除外);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家庭成员未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人均收入的70%;新就业人员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3、在本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且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人均收入的70%;
三、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居民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车辆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对经初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车辆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审意见,并报旗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经复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旗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车辆、住房状况进行第三次审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五)轮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等候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配租。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76-5659003
喀喇沁旗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