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政办字〔2017〕59号
各街道管理办公室,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化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锦山城区空气质量,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锦山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15日
锦山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改善锦山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决定将锦山城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范围
锦山城区东至马鞍山河为界,西至龙泉寺隧道,西南至锦山西高速口,南至樱桃花园小区南侧,东南至东岳金峰氟化工厂区南侧。此范围划定为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的划分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型煤、石油焦、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等)。
三、相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生物质锅炉。
(二)禁燃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9月底之前自行拆除。禁燃区内窑炉、茶炉、餐饮业及企事业单位燃煤灶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一律改用清洁能源。
(三)发改局、经信局、城管局、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规划局、农牧业、财政局、河南街道、河北街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工作。
(四)河南、河北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禁燃工作,落实属地责任。
四、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